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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871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会展中心)。经营者陈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美乐迪娱乐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