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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卫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915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楼11幢。法定代表人侯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金建,公司员工。被告张卫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珂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