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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淮海与陈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淮海,陈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879号原告陈淮海,男,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被告陈惠民,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海与被告陈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