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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秀和与蔡士才、蔡良英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和,蔡士才,蔡良英,蔡良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437号之一原告周秀和。被告蔡士才。被告蔡良英。被告蔡良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和与被告蔡士才、蔡良英、蔡良娣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秀和负担。审 判 长  申 佩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