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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字第1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王志勇、黄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2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王志勇,黄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2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德祥,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勇、黄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6534.9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锋范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第1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杜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