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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良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良华,牟泽萍,名山县绿茗源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91-1号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良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1。被执行人:牟泽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被执行人:名山县绿茗源茶厂,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良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良华、牟泽萍、名山县绿茗源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良华、牟泽萍、名山县绿茗源茶厂追偿权��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