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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洪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洪波,唐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20号(2016)黑0127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栗洪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唐文双,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栗洪波、唐文双给付欠款人��币1416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唐文双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