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洪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洪波,唐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20号(2016)黑0127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栗洪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唐文双,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栗洪波、唐文双给付欠款人��币1416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唐文双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