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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460号原告:张小红,女。委托代理人:潘文波,男,系原告张小红丈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红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