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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黄某强制措施2016年3月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366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莱西市夏格庄镇某村张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等方式,盗走张某放在其家东间一灰色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85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且有自首情节。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