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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蒋宏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842号原告:蒋宏斌,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艾红兵,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937442。委托代理人:王泽旭,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斌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宏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蒋宏斌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