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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寒生与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寒生,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175号原告孙寒生。被告李辉(曾用名李红伟)。原告孙寒生与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寒生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孙寒生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