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茂花与张姣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花,张姣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李茂花,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张姣妮,女,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李茂花与张姣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姣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茂花借款人民币6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茂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张姣妮于2016年7月18日以前支付李茂花人民币35000元,于2016年8月5日以前支付李茂花人民币33475元。执行费927元,由张姣妮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张姣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茂花人民币6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共计68475元。申请执行人李茂花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张姣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费927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姣妮负担,且已交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