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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建辉与马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辉,马为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776号原告宋建辉,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刘二修,舞钢市武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为东,男,汉族,46岁,住舞钢市。原告宋建辉诉被告马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马为东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