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庆文与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341号原告刘庆文,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53032924。法定代表人简天平。委托代理人简秋明,女,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永川市,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文诉被告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庆文负担。审判员 殷贤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