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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何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0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何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伟强,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何伟强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统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011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