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志群,黄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珍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820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负责人李国强,总经理。被告黄珍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袁志群,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珍华、袁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