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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令发与被执行人孟保法、侯明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令发,孙令发与被执行人侯明付,侯明付,孟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孙令发,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侯明付,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被执行人:孟保法,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孙令发与被执行人侯明付,孟保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明付,孟保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孙令发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明付,孟保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令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张   海   鹏代理审判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 莎 ·艾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