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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29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