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29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