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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安彬与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彬,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彬,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