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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祖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6刑初49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祖峰,男,1995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执行;同年1月27日经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人李祖峰当庭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2016年6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峰及其辩护人王与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祖峰在马鞍山市博望区先后多次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泾县一分利茶行、博望镇享尼莱餐厅、银湾咖啡店、卡乐滋餐厅、好又多超市、林春和便利店、博望步行街奔跑吧自助烧烤店、新博大水洗浴中心、欧麦龙超市、宝利来便利店等地,盗窃作案1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3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手套等作案工具,潜入博望镇泾县一分利茶行,盗走该茶行一楼桌子抽屉内现金40000余元及二包利群香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元)。2、2013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从泾县一分利茶行盗窃得手后,又潜入隔壁的博望镇享尼莱餐厅三楼办公室内,用工具将办公室内视频监控电脑主机硬盘拆下,盗走办公桌下一台保险柜,内有现金10000余元。3、2014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手套等作案工具,潜入博望镇银湾咖啡店内,将店内视频监控拆除,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000余元、二包硬盒中华香烟、二包小苏烟及吧台后方酒柜上一瓶力诺干红葡萄酒(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30元)。4、2015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再次潜入博望镇银湾咖啡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余元及仓库冰箱内一袋茶叶。5、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潜入博望镇南环路卡乐滋餐厅,盗走一楼收银台内现金300余元。6、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起子等作案工具,潜入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西侧的好又多超市,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200余元及店内的二条小苏烟、一条黄南京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830元)。7、2015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潜入博望镇享尼莱餐厅东侧隔壁的林春和便利店,盗走收银台内现金500余元及店内的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苏烟、半条玉溪庄园香烟、二条玉溪香烟、半条黑云烟、一条黄鹤楼香烟、一包软中华、一包硬中华、一包黑云烟、一包玉溪庄园香烟、一包苏烟(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2493元)。8、2015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潜入博望镇步行街奔跑吧自助烧烤店内,盗走店内吧台上一把摩托车钥匙,然后用钥匙将停放在该店后门口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牌ZY100T-9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95元)盗走。9、2015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其盗窃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再次来到博望镇享尼莱餐厅,潜入餐厅三楼办公室,盗走办公桌下的一台保险柜,内有现金270余元。10、2015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其盗窃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博望镇新博大水洗浴中心,潜入店内,盗走店内吧台抽屉里现金250余元及一条硬中华香烟、二条云烟、一条半黄山普皖香烟(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120元)。11、2015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其盗窃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博望镇新博欧麦龙超市,潜入超市内,在一楼办公室内将视频监控主机拆除,盗走办公室内桌子上五个收银盒(每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及银色DELL牌Inspiron15-5548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07元)一台。12、2015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其盗窃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博望镇巨星北路宝利来便利店,潜入店内,盗走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现金1200余元及一条黄山红方印香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0元)。2016年1月9日,被告人李祖峰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祖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3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祖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峰三年零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李祖峰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第二次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王与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李祖峰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李祖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李祖峰第二次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已认识到错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涉案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李祖峰母亲刚做完开颅手术,得知李祖峰被逮捕的消息后受了很大刺激,李祖峰至今已被关押数月,已受到相应的惩罚教育,故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祖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针对辩护意见,辩护人王与卜未提交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李祖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李祖峰携带手套、帽子、口罩、双肩背包、水果刀、起子、面具等作案工具,先后十二次在马鞍山市博望区他人经营场所实施盗窃行为,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50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24日2时许,李祖峰戴手套从博望镇享尼莱餐厅西侧居民楼天井爬至楼顶,再翻到享尼莱餐厅楼顶,发现楼顶玻璃门未锁便进入室内,并来到位于一楼的泾县一分利茶行。后持厨房内找到的菜刀将桌子抽屉撬开,窃得抽屉内人民币40000余元及利群(新版硬盒)香烟二包,并在现场留下写有“借俩小钱花花还有两包烟我帮你抽了黑”的字条。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元。2、2013年12月24日凌晨,李祖峰离开泾县一分利茶行后返回楼顶,从天井进入博望镇享尼莱餐厅三楼一包厢内,继而进入办公室。李祖峰持办公室内找到的起子将视频监控电脑主机硬盘拆下带走,窃得办公桌下保险柜一台,并在现场留下写有“老板借点钱花花出于安全考虑拔了您的电脑卡不好意思黑”的字条。李祖峰取出保险柜内人民币10000余元后,将保险柜及电脑主机硬盘等物品扔在了垃圾堆里。3、2014年11月5日1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翻窗进入博望镇银湾咖啡店内,将店内视频监控电脑主机硬盘拆下带走,并使用在店内找到的水果刀将一楼收银台抽屉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中华(硬)香烟、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各二包及吧台后方酒柜上的力诺干红葡萄酒一瓶。李祖峰离开后将电脑主机硬盘随手丢弃。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0元。被盗力诺干红葡萄酒未做鉴定。4、2015年4月19日3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翻窗进入博望镇银湾咖啡店内,使用水果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窃得人民币60余元及仓库冰箱内茶叶一袋。被盗茶叶未做鉴定。5、2015年4月底的一天1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沿博望镇卡乐滋餐厅东侧水管爬至二楼平台后翻窗进入餐厅内,窃得一楼收银台内人民币300余元。6、2015年5月9日2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起子等作案工具,翻窗进入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西侧的好又多超市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收银台抽屉打开,窃得人民币1200余元及柜子里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二条、南京(精品)香烟一条、芙蓉王(硬)香烟一条。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30元。7、2015年7月7日1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沿博望镇享尼莱餐厅水管爬到二楼,翻窗进入餐厅东侧相邻的林春和便利店,窃得一楼收银台内人民币500余元及柜子内的中华(硬)香烟一条零一包、苏烟(软金砂)香烟一条零一包、玉溪(软小庄园)香烟六包、玉溪(软)香烟二条、云烟(印象)香烟六包、黄鹤楼(硬金砂)香烟一条、中华(软)香烟一包。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93元。8、2015年10月26日3时许,李祖峰翻窗进入博望镇步行街奔跑吧自助烧烤店内,看见吧台上有一串钥匙,其取下摩托车钥匙后将剩余钥匙放回,并用钥匙启动了停放在该店后门口处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牌ZY100T-9型踏板式摩托车,后驾驶该摩托车返回住处。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马哈牌ZY100T-9型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95元。9、2015年11月4日2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来到博望镇老街,后步行至博望镇享尼莱餐厅。李祖峰从餐厅旁居民楼爬至楼顶,再从餐厅楼顶的天井翻入三楼一包厢内,继而进入办公室,窃得办公桌下保险柜一台,其取出人民币270余元后将保险柜扔至垃圾堆里。10、2015年11月29日2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来到博望镇新博大水洗浴中心,翻窗进入该洗浴中心,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吧台抽屉撬开,窃得抽屉内人民币250余元及中华(硬)香烟一条、云烟(软珍品)香烟二条、黄山(新制皖烟)香烟一条零5包。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11、2015年11月30日2时许,李祖峰携带帽子、口罩、手套、双肩背包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来到博望镇新博欧麦龙超市,爬到超市房顶后翻窗进入室内,将一楼办公室内视频监控电脑主机拆下后扔进河里,并窃得办公桌上五个收银盒内人民币共计5000元及银色DELL牌Inspiron15-554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DELL牌Inspiron15-5548型笔记本电脑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07元。12、2015年12月23日2时许,李祖峰携带手套、双肩背包、面具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雅马哈摩牌托车来到博望镇巨星北路宝利来便利店,沿窗户旁水管爬至二楼平台后翻窗进入室内,窃得一楼收银台内人民币1200余元及黄山(大红方印)香烟一条、果粒橙饮料一瓶。李祖峰在宝利来便利店东侧停车场喝完饮料后,将饮料瓶随手扔在地上。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0元。另查明:2016年1月9日22时许,民警在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梦翔网吧内将李祖峰抓获,并口头传唤至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接受调查,李祖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祖峰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作案工具面具一个、双肩背包一个、折叠刀一把、水果刀一把、老虎钳一个、锉刀一把、帽子一顶,以及红酒约1/5瓶、一角硬币三百九十枚、云烟(软珍品)香烟九包、TOSHIBA牌蓝色笔记本电脑、DELL牌Inspiron15-5548型银白色笔记本电脑各一台、雅马哈牌ZY100T-9型蓝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发还欧麦龙超市DELL牌Inspiron15-5548型银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同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发还袁某乙雅马哈牌ZY100T-9型蓝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同年1月20日,经DNA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手套的15个基因座分型结果、果粒橙饮料瓶口可疑斑迹擦拭物的14个基因座分型结果,均与李祖峰基因型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依法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证实:2016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祖峰作案工具面具一个、双肩背包一个、折叠刀一把、水果刀一把、老虎钳一个、锉刀一把、帽子一顶,以及红酒约1/5瓶、一角硬币三百九十枚、云烟(软珍品)香烟九包、TOSHIBA牌蓝色笔记本电脑及DELL牌Inspiron15-5548型银白色笔记本电脑各一台、雅马哈牌ZY100T-9型蓝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发还欧麦龙超市DELL牌Inspiron15-5548型银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同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发还袁某乙雅马哈牌ZY100T-9型蓝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的立案查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9日22时许,民警在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梦翔网吧内将李祖峰抓获,并口头传唤至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接受调查。4、户籍资料,证实李祖峰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字条,证实李祖峰在现场留下“借俩小钱花花还有两包烟我帮你抽了黑”及“老板借点钱花花出于安全考虑拔了您的电脑卡不好意思黑”的字条。6、证人陈某甲(系博望区博望镇银湾咖啡店收银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5日9时左右发现吧台抽屉被撬,抽屉内2000元备用金及吧台内8包软中华、2包小苏烟、2包硬中华、三瓶红酒、两瓶洋酒及监控室电脑主机硬盘丢失;咖啡店工作人员于当日0时下班,该店位于博望镇南环路十字路口西南侧一排三层楼房的二楼。7、证人吴某(系博望区博望镇银湾咖啡店主管),证实其于2015年4月18日24时下班离开,次日7时许发现店内被盗,通过监控可见4月19日3时7分左右,一名身穿银灰色外套、戴帽子的背包男子在吧台抽屉内拿走100元硬币,3时10分,该男子使用工具将仓库大门撬开,拿走价值300元左右的茶叶一斤,后该男子离开。8、证人张某甲(系博望镇卡乐滋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的一天8时许,其发现卡乐滋餐厅收银台抽屉被拉开,里面大约300元零钱不见了,因损失较小未立即报警;当日,二楼南侧厕所窗户未锁,地上全是脚印,猜测小偷是从二楼翻窗入室。9、被害人袁某甲(系博望镇泾县一分利茶行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4日8时,其发现自己经营的泾县一分利茶行一楼北面桌子上有一本翻开的收据,收据上写有“借俩小钱花花还有两包烟我帮你抽了黑”,后其发现前一天晚上放在抽屉内的50000元现金和两包利群香烟不见了;丢失的50000元现金用红色塑料袋包着,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和10元;泾县一分利茶行位于博望镇老314省道北侧,享尼莱餐厅西侧隔壁。10、被害人宁某(系博望镇享尼莱餐厅经理)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4日7时许,其发现享尼莱餐厅三楼蓝色保险柜被盗,内有现金至少24000元;办公桌上留有一张字条,大致意思是“钱拿走了,不好意思”;因其店内装有监控,其怀疑小偷为防止被监控拍到,拿走了电脑主机上的硬盘;餐厅三楼东侧一个包厢内的天花板检修口被打开,包厢门上有鞋印,厨房北面靠西侧的一扇窗户被拆下靠在水池旁边。11、被害人胡某(系好又多超市经营者)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好又多超市位于博望镇区检察院西侧;2015年5月8日23时30分左右,其关闭超市门休息,次日凌晨听见一楼超市内报警器响了一声,以为是老鼠便未在意,6时30分许,其发现超市收银台内现金和柜台内香烟丢失,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凌晨2时左右,一男子头戴纸盒子在超市内偷东西,遂报警;其超市丢失4、5千元现金及价值2、3千元的香烟,香烟多是整条装的,有几包散装的,具体什么香烟不记得了。12、被害人陶某(系博望镇林春和便利店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7日7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林春和便利店柜台内的约3000元钱和价值约10000余元香烟不见了;一楼门窗没有撬痕,二楼北边窗户没关,小偷可能是翻窗进入店内;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凌晨1时许有名男子将一楼柜台内钱和香烟偷走,遂报警。1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5日23时许,其妹将其所有的摩托车停放在奔跑吧自助烧烤店后门口,并将车钥匙放在店内吧台上,次日7时许,其妹发现摩托车及车钥匙均不见了,其到店里发现,烧烤店后门处纱窗被弄坏,遂报警;其丢失的是一辆蓝色雅马哈牌踏板式摩托车,购买价格为8280元。14、被害人张某乙(系博望镇享尼莱餐厅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8时许,其发现餐厅三楼东侧与楼梯斜对面的一包厢东侧窗帘被撕坏,该包厢顶部天窗被弄坏,店内保险柜被盗,内有现金1000多元;被盗保险柜位于三楼办公室的办公桌与冰柜之间,系用螺丝固定于墙上。15、被害人陈某乙(系博望镇新博大水洗浴中心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8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博望镇大水洗浴中心被盗,一楼柜台内四个抽屉被撬,丢失300元左右现金、硬中华香烟一条、软盒云烟二条及约一条半黄山普皖香烟,遂报警。16、被害人金某(系博望镇欧麦龙超市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0日7时许,其发现超市一楼办公室内5000元人民币、新买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视频监控所用的电脑主机被盗,遂报警;超市二楼仓库窗户被打开。17、被害人汪某(系博望镇宝利来便利店经营者)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1时许,其关店门睡觉,6时许,其爱人发现店内收银台抽屉被打开,丢失1500元零钱及黄山红方印香烟一条;通过监控录像,发现2时左右,有名戴面具的男子从店后面翻进来将钱和香烟偷走。18、被告人李祖峰的供述:(1)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其戴纱线手套从博望镇享尼莱餐厅西侧居民楼天井爬到楼顶,翻到享尼莱餐厅楼顶时发现玻璃推拉门未反锁,便从该门进入,到达一楼的茶叶店,在店内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一楼桌子的三个抽屉撬开,窃得内有40000余元现金的方便袋一个及13元一包的利群香烟两包,并在现场留下写有内容大致为“老板过年了借点钱花花黑”的字条;(2)离开茶叶店后,其从楼顶天井翻入博望镇享尼莱餐厅三楼一包厢内,在三楼厨房隔壁办公室找到一把起子,其用该起子将监控电脑主机撬开、取走硬盘,又将办公室内保险柜从北边窗户扔下,在现场留下内容大致为“老板过年了借点钱花花为安全考虑拆了你的硬盘黑”的字条,后其离开餐厅,拿走保险柜内10000余元现金,将电脑硬盘、保险柜等物品扔到了垃圾堆里;(3)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2点,其戴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背双肩包从博望镇银湾咖啡店南侧的推拉窗户翻入店内杂物间,将监控电脑主机硬盘拆下带走,使用在店内找到的水果刀将一楼收银台抽屉撬开,窃得现金约2400元,并偷走小苏烟和硬中华香烟各两包及红酒一瓶,离开后将电脑硬盘随手丢弃;(4)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2点,其戴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背双肩包从博望镇银湾咖啡店南侧的推拉窗户翻入店内杂物间,使用水果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窃得60元硬币及冰柜内一斤装白茶一袋;(5)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1、2点,其戴帽子、口罩、手套,背双肩包到博望镇南环桥旁卡乐滋餐厅,沿东侧水管爬至二楼平台后翻窗进入,窃得一楼收银台内现金约300元;(6)201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多,其戴帽子、口罩、手套、背双肩包,驾驶电动车来到博望区检察院旁好又多超市,将超市南侧仓库玻璃窗卸下来后翻窗进入,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收银台抽屉打开,窃得现金1200余元,并从柜子里拿走小苏烟两条、黄南京香烟和芙蓉王香烟各一条;(7)2015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1、2点,其戴帽子、口罩、手套、背双肩包,驾驶电动车来到博望镇享尼莱餐厅东侧巷子,顺餐厅楼房北侧水管爬到二楼,将东侧便利店二楼北侧窗户推开后翻窗进入,窃得一楼收银台内现金约500元及柜子内硬中华香烟一条零一包、苏烟一条零一包、玉溪庄园香烟六包、玉溪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一条、黑云烟六包、软中华香烟一包;(8)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翻窗进入博望镇二期步行街一家卖花甲粉的店内,看见吧台上有一串钥匙,将摩托车钥匙取下后,发动了停在后门口的蓝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并驾驶该摩托车回家;(9)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多,其戴帽子、口罩、手套,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摩托车到博望老街,后步行至博望镇享尼莱餐厅北侧巷子,从餐厅旁居民楼天井爬到楼顶,再翻到餐厅楼顶,从餐厅楼顶天井进入三楼包厢内,窃得办公室内保险箱一台,内有人民币270余元,其取出现金后将保险柜扔到垃圾堆里;(10)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其戴帽子、口罩、手套、背双肩包,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摩托车来到新博街上大水洗浴中心,从东边窗户翻入后直接走到吧台,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抽屉撬开,窃得现金约250元及硬中华香烟一条、黄山普皖香烟一条半、云烟两条;(11)次日凌晨,其戴帽子、口罩、手套、背双肩包,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摩托车来到新博十字路口处欧麦龙超市,从超市东面卫生间爬到房顶,再从二楼东边窗户翻入,将一楼办公室内监控电脑主机拆除后扔进东边河内,并窃得办公桌上五个收银盒内共计现金5000元及银白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其将收银盒均扔进南环桥桥下;(12)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2点多,其戴手套、面具、背双肩包,驾驶盗窃所得的蓝色摩托车来到巨星北路一家便利店,从东边窗户旁水管爬到二楼平台,翻窗进入,窃得一楼收银台内现金1200多元及架子上的黄山红方印香烟一条、果粒橙饮料一瓶,其在便利店东边停车场将饮料喝完,并顺手将空瓶扔在地上;盗窃所得的财物已被其使用或挥霍;被扣押的用纸壳包着的一角硬币和银白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是从欧麦龙超市窃得的,云烟是从大水洗浴中心窃得的,蓝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是其本人的。19、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比对查询,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手套的15个基因座分型结果、果粒橙饮料瓶口可疑斑迹擦拭物的14个基因座分型结果,均与李祖峰基因型相同。2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利群(新版硬盒)香烟鉴定价格为13元/包,苏烟(五星红杉树)鉴定价格为20元/包,中华牌(硬)香烟鉴定价格为45元/包,南京(精品)香烟鉴定价格为200元/条,芙蓉王(硬)香烟鉴定价格为230元/条,苏烟(软金砂)香烟鉴定价格为48元/包,玉溪(软小庄园)香烟鉴定价格为65元/包,玉溪(软)香烟鉴定价格为230元/条,云烟(印象)香烟鉴定价格为65元/包,黄鹤楼(硬金砂)香烟鉴定价格为160元/条,中华牌(软)香烟鉴定价格为70元/包,云烟(软珍品)香烟鉴定价格为23元/包,黄山(新制皖烟)香烟鉴定价格为14元/包,黄山(大方红印)香烟鉴定价格为320元/条,雅马哈牌ZY100T-9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095元,DELL牌Inspiron15-5548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3707元。2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李祖峰住处搜查的情况。2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23、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祖峰对案发地点的辨认情况。24、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4月19日3时许,博望镇银湾咖啡店被盗过程;同年5月9日2时许,博望镇好又多超市被盗过程;同年7月7日1时30分许,博望镇林春和便利店被盗过程;同年10月26日3时5分许,一男子驾驶蓝色摩托车在博望镇金长城大酒店岔路附近出现;同年11月29日2时许,博望镇新博大水洗浴中心被盗过程;同年12月23日2时许,一背包戴面具男子盗窃博望镇宝利来便利店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5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祖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祖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祖峰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能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李祖峰归案后及在第二次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祖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祖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面具一个、双肩背包一个、折叠刀一把、水果刀一把、老虎钳一个、锉刀一把、帽子一顶,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一角硬币三百九十枚,依法返还被害人金某某,扣押的云烟(软珍品)香烟九包,依法返还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李祖峰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三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 琼代理审判员  邓维丽人民陪审员  夏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