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自鸿、后恒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9日,开远市警方在蒙自市8090网络酒店当场从被告人侯亚男身上查获毒品15.34克。在法庭审理中,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处予刑罚。被告人侯某某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如实作了供述,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开远市公安局缉毒民警在蒙自市进行案件侦查工作。同日13时40分许,民警在银杏路“8090网络酒店”抓获被告人侯某某,当场从其携带的蓝色挎包内查获冰毒晶体21包、冰毒片剂74粒,过磅净重15.34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9日13时40分许,开远市公安局缉毒民警在其他案件侦查中,在蒙自市银杏路“8090网络酒店”抓获持有毒品的被告人侯某某,经红河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开远警方随即立案侦查的案件事实。2、户口证明,记录了被告人侯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自然情况,证实其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物证照片。警方从被告人侯亚男身上查获的冰毒晶体和片剂。4、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记录了公安机关在2016年1月9日13时40分许抓获被告人侯亚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过磅净重15.34克的案件事实。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1月9日13时40分许,开远警方查获被告人侯亚男时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6、证人张某、陈某某、兰某某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本案的其他事实及情节。7、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自己吸毒、持有毒品被警方查获的时间、地点、数量、具体过程等案件的基本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满足其吸毒需求,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规定,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侯某某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X X审判员 白 滔审判员 邵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雪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