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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墨市环境保护局与金善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环境保护局,金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181-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46-1号。法定代表人孙公伟,局长。被执行人金善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金善杰行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行审字第7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