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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980号原告于某,职工。被告蓝某,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