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飘与揭乐英其他民事2015执7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曾凡星,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某,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一、儿子揭梓彦由黄某携带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揭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黄某与揭某各负担150元(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014年12月25日,黄某以揭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揭某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892.64元,已扣划至本院的代管款账号,故被执行人揭某在生效判决中应履行的两项内容中,涉及抚养费问题已履行完毕。关于变更抚养权问题,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旭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