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林木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林木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住所地:揭东县。负责人:杜海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榕生、郑泽光。被执行人:林木钦,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林木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林木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从2000年12月28日起至2001年11月27日止按年利率7.605%计,2001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2.1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1110元。期届,林木钦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木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该款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3111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林木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有存款2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对该款进行扣划并已付还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刘庆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洽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