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XX与韩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韩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韩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韩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三项:被告韩X于判决生效后,从2015年开始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当年孩子抚养费24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