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文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兵,男,1971年9月出生于���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罗文兵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巴州区八角楼街时,被正在检查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文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文兵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2.检查笔录;3.到案经过;4.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6.常住人口信息查询;7.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证人杨某的证言;9.视听资料及说明;10.被告人罗文兵的供述及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罗文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罗文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文兵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罗文兵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