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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洪锋与赵灵巧、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锋,赵灵巧,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4733号原告:洪锋。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灵巧。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锋与被告赵灵巧、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洪锋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