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第第01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严明,龙枝,宁庆旺,叶祝芳,方庆祝,李良花,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第第01195号之二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被执行人: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严明,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龙枝,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秀区。被执行人:宁庆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叶祝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方庆祝,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李良花,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马庙镇XX村工业园房产证号为00××20的房产及其工业用地怀国用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