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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奎与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奎,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赵奎。被执行人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法定代表人赵XX。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赵奎申请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赵奎案款121090.0元,承担执行费171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