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宇与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673号原告郭宇,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宇诉被告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宇负担。审判员 文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