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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8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宝玉与邹平县鑫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玉,邹平县鑫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8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宝玉,邹雪花啤酒厂职工。被执行人邹平县鑫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何明雷,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与被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鑫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平县鑫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342.74元,已执行0.00元,尚欠30,342.74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