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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丁云秀与杨修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秀,杨修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440号原告:丁云秀,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修金,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秀与被告杨修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云秀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云秀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云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