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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大金与罗世玉、林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金,罗世玉,林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民初535号原告:王大金。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律师。被告:罗世玉。被告:林月华。原告王大金与被告罗世玉、林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文轩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金的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世玉、林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金诉称,被告罗世玉于2014年5月24日以经营沙场需要购买设备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息为6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罗世玉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进行结算,罗世玉确认尚欠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此后罗世玉仍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月1日尚欠其借款本金8500元未归还。借款发生在罗世玉与林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罗世玉、林月华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8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罗世玉、林月华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罗世玉与林月华于2008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4日,罗世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立据向原告王大金借款20000元,借条载明“借期3个月,月息为600元,逾期不还则按上述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015年5月26日,罗世玉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因之前借款欠原告10000元,月息3分,至今连本带息共欠12400元”。2015年12月月底,罗世玉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息6000元,至2016年1月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当地通俗表达,月息3分是月利率3%的意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罗世玉与林月华的结婚证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世玉借到原告王大金20000元借款后依法负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罗世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未归还,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月利率3%,现原告请求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率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罗世玉与林月华是夫妻关系,罗世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该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世玉、林月华应共同偿还原告王大金借款本金85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世玉、林月华负担。受理费原告王大金已预交,由被告罗世玉、林月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大金。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文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