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朝强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朝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董朝强,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朝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十三万三千九百八十九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