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6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崔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