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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6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崔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