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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婷与黄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周婷,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黄维,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周婷与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婷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482元,并应负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黄维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婷40482元,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周婷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黄维承担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婷领取了案件款40482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