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6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664-3号原告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375518-9。法定代表人谢开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正、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小引村蒲引路3号3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碧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文,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95元,由原告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审 判 员 王腾飞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