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久群、沈云蓉与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久群,沈云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502行初3号原告宋久群,女,汉族,1953年12月1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沈云蓉,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政府办公楼3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00835050-7。法定代表人丁跃萍,局长。出庭负责人陈世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强、王振宇,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景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7144097-1。法定代表人毕亚梅,主任。出庭负责人黄晶,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仕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宋久群、沈云蓉(以下简称二原告)因认为被告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景区办事处)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和被告国土局的副职负责人陈世伟及委托代理人刘晓强、王振宇,被告景区办事处副职负责人黄晶及委托代理人唐仕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在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景区X村X社X号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2月29日,该房屋被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全部被毁损和掩埋,导致原告的合法财产灭失,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事发当时原告家里没人,原告宋久群听说有人开挖掘机到了原告家,赶到家时被身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拖出200米;原告沈云蓉赶到家时看到的是一堆废墟。当时沈云蓉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反映拆迁协议未谈好就拆房,要求调查处理,但渺无音讯。2015年7月30日,原告通过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告的答复书得知,二原告的房屋系二被告拆除。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被毁前照片4张,2、房屋被毁后照片4张,3、房屋调查结构表,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答复书,5、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份(2015年1月29日、3月2月、3月11日各1份),6、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份(泸江张景复〔2015〕5号、6号),7、拆除房屋当日照片3张。以此证明二原告的房屋系二被告强制拆除的事实。被告国土局辩称:国土局未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江阳区检察院的回复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我局拆除。原告沈云蓉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国土局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市政府复议认为,江阳区检察院的答复不能证明国土局有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国土局从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过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更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为。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土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依据。被告景区办事处辩称:景区办事处不是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法进行,景区办事处未对二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江阳区检察院的回复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景区办事处拆除。被告景区办事处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为母女关系,系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景区X村X社被征地拆迁户。2012年2月29日,被告景区办事处对二原告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景区X村X社X号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我国相关法律未设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对被征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被告景区办事处强制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二原告关于被告国土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于2012年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宋久群、沈云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张坝景区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