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第七村民组行政处理决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第七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24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毛甸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红日,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贾凤坤,系该镇经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陈爽,系该镇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4组。法定代表人:曲树林,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组。代表人:徐永全,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毛政发[2015]94号《关于二道沟村七组村民李颖仪与二道沟村(第七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决定》。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上述处理决定。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核代理审判员 盖 群人民陪审员 卢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