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维喜与董建民、候绪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喜,董建民,候绪花,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477号原告赵维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莱西市人。被告董建民,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胶南市人。被告候绪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胶南市人。被告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727804632法定代表人张维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喜与被告董建民、候绪花、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提交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提交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该案主体不明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维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