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9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代理检察员刘某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熊某某谎称能通过在美国的朋友代购得偷税漏税的iphone6SPlus128G手机,熊某某即通过微信等方式与陈某联系,以每部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订购10部手机。后陈某通过他人订购得10部假冒手机并于2016年1月26日与熊某某共同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圆通快递加盟店提取手机,熊某某当场付给快递公司14600元、付给陈某18400元。当日熊某某发现该10部手机均为假冒产品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2月16日抓获被告人陈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赔了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熊某某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施某某、徐某某、范某等的证言,有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相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供犯罪所用的假冒手机十部,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