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金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964号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林成泰,系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渠阳,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济东,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成都华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