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王颖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王颖,苏长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337号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被告王颖,女,33岁,1982年7月19日,地址:辽宁省李店前官村前三十里堡,被告苏长海,男,38岁,1977年5月16日,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朝阳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慈连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