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满卿与张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卿,张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卿,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鑫东,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王满卿与被告张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满卿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鑫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满卿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鑫东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鑫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025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