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义良与余加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义良,余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99号申请人江义良,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余加平,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义良与被执行人余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