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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义良与余加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义良,余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99号申请人江义良,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余加平,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义良与被执行人余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