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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詹孝富,何贤勇与胡文旭,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孝富,何贤勇,胡晓,胡文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766号原告詹孝富,男,生于1973年9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何贤勇,女,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胡晓,男,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胡文旭,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孝富、何贤勇诉被告胡晓、胡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孝富、何贤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孝富、何贤勇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孝富、何贤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减半收取838.00元,由原告詹孝富、何贤勇负担。审判员  王易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