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俊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英,程俊平,郝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程俊英,女,193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立瑜,程俊英之女。被执行人:程俊平,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郝淑贤,女,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程俊英与程俊平、郝淑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程俊平、郝淑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已从程俊平名下银行账户扣划45257.62元,已发还当事人。被执行人郝淑贤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