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玉果、李渊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玉果,李渊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910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尹玉果,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渊渊,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玉果、李渊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2元,依法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