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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李清华与合肥美合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华,合肥美合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合肥美合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史守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华与被执行人合肥美合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5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